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消失的廢死聯盟責任(上) - 回應一位有在關切的阿宅『消失的國家責任』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於十二月十日轉錄了『一位有在關切的阿宅』所寫的『消失的國家責任』。質疑社會在湯姆熊殺童案中追究廢死聯盟責任的作為。

一位有在關切的阿宅『消失的國家責任』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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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者先以2006年底開始,長達四年的停止死刑。強調廢死聯盟對死刑政策並沒有主導權:

『2010年以前的四年停止執行死刑,並非完全是因為廢死聯盟力量就造成死刑不執行,政治意志的合作與堅持才達到這樣的結果。』

『2010年開始執行死刑,2011年也執行死刑,廢死聯盟對於死刑究竟執不執行,全無阻擋之力,怎麼能夠說廢死聯盟造成現在死刑不執行?死刑執行與否向來都在國家的決斷之下。』


事實上,從2010年之前的四年間,廢死聯盟仍然沒有停止過對死刑犯的特赦及減刑申請,以及動員各種國際人權團體來台『關切』,就可以發現這四年的停止執行死刑,並不是因為什麼『政治意志的合作與堅持』,說是當權者在人權大旗的壓力下,對死刑採取兩面討好的觀望態度,或許還比較符合當時的實情,和今日並沒有什麼不同。

況且如果真如作者所言:『死刑執行與否向來都在國家的決斷之下』,那為何去年會有為了爭取申根免簽證,今年為了聯合國及歐盟來台審查人權報告而延緩死刑執行的爭議?


其次,作者引用所謂的實證資料,反駁目前的反對廢除意見:

『從過去的資料顯示,死刑定讞者不一定立刻就執行死刑,尤其從2000年以後,死刑定讞者者減少,其中被執行者也小於定讞者,不少的實證資料也都顯示停止執行的四年,台灣的治安並沒有變壞(只是主張死刑存置論的人多半並沒有認真回應這些實證研究,特別是在電視或網路上的意見領袖,多半用幻想和陰謀想像來做出荒謬不實的推論)。』

事實上,關於死刑對於遏制犯罪效果的研究,目前還有很多需要討論的空間。1983年,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教授李默(Edward Leamer)發表了一篇很有趣的文章,叫做『剔除計量經濟學中的反對意見』,文內警告:研究人員的成見可以實質影響研究成果。李默拿死刑為例來說明,利用一個簡單的計量經濟測試,把贊成死刑的成見夾雜在裡面,結果發現每執行一次死刑,遏阻的命案數可以高達十三件;同樣的,如果把反對死刑的成見夾雜在裡面,每次執行死刑只能防範三件命案發生。

除了研究人員的成見會影響結果外,紐約時報也指出關於這類研究的一個問題:樣本數不夠多。

就像200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康納曼(Daniel Kahneman)在近作『快思慢想(Think, Fast and Slow)』中所指出的,以小樣本為對象進行的研究,什麼情況都有可能發生,結果完全仰賴研究者的運氣和詮釋。

就像買彩券一樣,中獎的幸運兒會認為中獎很容易,而槓龜的失望者會認為會中獎才有鬼,這一切都是彩券發行商和政府勾結,坑殺老百姓的陰謀(呃...這個字眼好像很熟悉,是不是剛剛才看到過?)什麼的。

而且即使是廢死人士,遇到廢除或停止死刑後,犯罪率反而提高的情況,通常也會以社會環境、國民所得之類的理由『解釋』。例如法務部在民國96年的委外研究報告『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將台灣在2005年停止執行死刑後,暴力犯罪人數以及殺人罪被羈押者都呈高度成長的原因,歸因為該年國內經濟條件並未好轉等外在條件,而不是停止執行死刑所引起。

如果犯罪率改善,就代表死刑無用,廢除死刑有理;

如果犯罪率升高,就是外在環境的錯,經濟環境的錯,教育環境的錯。和廢除死刑無關。


不知道對作者而言,這是否也是一種『用幻想和陰謀想像來做出荒謬不實的推論』?


接下來,作者認為:

『當許多人在指責廢死聯盟的同時,請問這樣子做,對這個國家監督了什麼嗎?還是只是將廢死聯盟拖出來,臭罵一頓,恐嚇威脅,指責就是因為廢死聯盟的關係,才會有人受傷和被殺。君不見我國社福預算長期不足,社福機制不夠健全,實務上,還有社會局以沒錢為理由,拒絕進行社會支持與保護,這樣的社福機制令人瞠目結舌。政府寧願一晚燒兩億,也不肯做好更周全的社會安全與支持網絡,人民相對剝奪感高,許多人生存不下去,徘徊在黑暗的角落,不被認真看待,只是不斷地被驅趕,甚至被指責都是個人自身造成,社會政策之不足與破洞,昭然若揭。近幾個月來的勞保與公務人員退休金問題一一暴露出來,台灣社會結構呈現的階級問題,需要我們認真以對。』

或許我的閱讀能力已經退化了,不然我真的想不出來,是否『社福機制不健全』就能做為殺十歲小孩的理由?

倘若我們只是將這個案件以『社福機制不健全』看待,鄙意以為這不是在幫助弱勢團體,而是在推他們進火坑。

馬來西亞的毒梟唆使弱勢團體運毒時,最常說的理由是:因為你們是弱勢,即使失風被捕,也不會判死刑。

台灣在民國93年橫行至今的瘖啞強盜集團,專門吸收瘖啞人士的理由之一,也是因為法官鑒於被告是弱勢團體,所以量刑比一般人輕。

面對這些例子,難道我們要重蹈覆轍嗎?

而且就鄙人的印象,雖然經常批評對方:

『無知反智,昧於人類社會人道文明發展趨勢。』

『非常保守、冷漠、滿口傳統的仁義道德、極不尊重人權、嗜血、非理性的次等國家。』


『將來上帝會審判你』


『會衰三代、不得好死!』


但廢死聯盟一向不接受公開辯論,和反對人士的對話也寥寥可數,遇到別人的批評就如同驚弓之鳥,視之為恐嚇和侮辱。嗯...這種『奇妙』的景象,真的也只能用『嘆為觀止』來形容。

然後,作者繼續用社會責任為出發點立論:

『犯下殺人罪的受刑人,遭受懲罰是應該,只是需要社會大眾思考的: 死刑執行了,有些人得到抒發,感覺正義有所彰顯,那麼下一步呢?國家仍舊到處散財,整體的社會支持網絡和社會政策不足,因此有許多身陷邊緣與底層的人,無法獲得生存可能,他選擇了進入到監獄。向來定調監獄內部的生活條件要低於一般社會大眾的生活水準,如此造成些受刑人苦痛和區隔。可是當國家將整個內政弄得民不聊生,原本生活條件應該比社會更糟的監獄,卻成為一些人活不下去想要棲息的地方時,這個國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確實這個人倘若真的犯罪了,受到懲罰是應該,只是也應該正視犯罪事件背後的國家責任,國家沒有妥善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社會政策之不足與無視,造成連續悲劇的出現。』

寫到這裡,或許應該幫這位口口聲聲說『殺人是為了進監獄吃牢飯』的先生澄清一下:因為警方根據監視器影像,發現這位先生在犯案之後,刻意隱匿作案車輛的車牌。所以『進監獄吃牢飯』,可能只是藉口,而不是真正的動機。跟水滸傳宋江題反詩被捕後,高喊他的動機是『我是玉皇大帝的女婿,丈人教我引十萬天兵,來殺你江州人。閻羅大王做先鋒,五道將軍做合後。有一顆金印,重八百餘斤。你也快躲了我。不時,教你們都死』的可信度差不多。

而且如果根據作者的理論,在廢除或停止死刑之後,因為從『可能不會判死刑』變成『絕對不會判死刑』,『殺人是為了進監獄吃牢飯』這個理由,只怕會喊得更加理直氣壯。

接下來,作者提到媒體的影響:

『在一個媒體自由逐漸凋零的時代,需要不斷提醒的是,新聞的真實性與可怕。新聞的報導是否真實,身為一個閱聽者都應該審慎考慮,新聞是否加油添醋,是否真實。新聞往往煽點閱聽者的情緒之後,一些可能需要被仔細討論的問題不見了:就好像指責陳為廷的不禮貌後,媒體壟斷的關注消失了;社會福利機構的無能沒被看見,只注意槍聲有沒有響起。你可以不贊成廢除死刑,但這樣的反對不應該是降低監督國家責任,無意間成了國家責任的防火牆甚至協助卸責。』

然而,如果只是以社會責任無限上綱上線,卻忽略了個人的責任,無異也是一種對未來更大罪行的縱容。

別忘了,當年引發文化大革命的紅衛兵,一開始也只是各校學生對學校體制的挑戰,就是因為在『學生群眾的熱情不能被澆熄』這種理由的縱容下,演變成後來『打、砸、搶、燒』的暴力事件。

像廢死人士謳歌的法國大革命,一開始的確也是民眾對統治者不滿引發的革命運動,然而在『自由』和『革命』這兩面大旗的包庇下,後來變成1971到1794間以『處決反革命份子』為理由,造成六萬多人喪命於斷頭台的恐怖統治。其中一名被送上斷頭台的犧牲者羅蘭夫人(Madame Roland, Marie-Jeanne Roland de la Platiere),還因此留下了『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名以行之(O Liberty, Liberty, how many crimes are committed in thy name!)』的警句。

接著,作者拿戒嚴時代為例,作為廢除死刑的張本:

『許多價值倡議,並非來自於具備那一個身份的人才能倡議,例如:非女性參與性別平權,非農民參與農民運動。儘管死刑某個程度可能是部分被害人家屬心中的需求,但死刑更是關乎眾人,關係台灣社會。現代國家法律壟斷各種刑罰的使用,刑罰只能由國家發動(因此很多人愛舉的火線救援中丹佐華盛頓,某個程度是個動用私刑的犯罪者),往往由國家來安排什麼樣的犯罪,動用什麼樣的刑罰。有些犯罪並非剝奪生命,但國家法律卻剝奪這一位犯罪者的生命,像現在的製造販賣一級毒品,或過去懲治盜匪條例侵害財產也可以判死刑。所以,死刑是國家對社會的控制技術之一,它也許與部分的正義感相符,但更多時候,國家為了達到統治目的,用形式的法律所剝奪人民的生命,以維持統治正當性。走過最長戒嚴時期的台灣社會怎麼可以不關心死刑?怎麼可以不謹慎面對死刑?』

『死刑,尤其它是國家控制技術最可怕與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更值得我們共同來思考。試想:未來若台灣社會民主倒退,甚至威權體制重返了,或現在中國因素明顯嚴重影響我國的民主化進程的時候,隨便抓一個民主運動參與者或市井小民,說他犯了殺人罪或犯下死罪,已經被壟斷的媒體配合將之妖魔化,民眾們紛紛感到對於此人的噁心;無法維持獨立的司法系統,因應民意判了死刑,就這樣一個無辜的人枉死。伊拉克和伊朗就不斷發生這樣的事情,將異議份子判處死刑,時代的噪音消失了,威權也更加鞏固。』


前蘇聯、古巴和中國大陸,也曾經或仍然以徒刑作為對付異議份子的手段,就像作者說的:為了達到統治目的,用形式的法律剝奪人民的自由及財產,以維持統治正當性。

如果根據作者的說法,是不是為了防止『台灣社會民主倒退,甚至威權體制重返』,我們在廢除死刑之餘,還要一併廢除自由刑和財產刑?


(下續後文:消失的廢死聯盟責任(下) - 回應一位有在關切的阿宅『消失的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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