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消失的廢死聯盟責任(下) - 回應一位有在關切的阿宅『消失的國家責任』

(上續前文:消失的廢死聯盟責任(上) - 回應一位有在關切的阿宅『消失的國家責任』

接下來,作者認為民眾一味責難廢死政策,忽視了像量刑之類的司法體系問題:

『歷史不會永遠天真的進步,媒體與部分意見領袖可能以為蘇建和案或江國慶案是台灣史上最後的冤案,製造出現在定讞死刑案件都是經過法院三級三審,權威判斷(有趣的是,蘇案當時新聞媒體也都這樣主張),然而當我們告訴大家,有鄭性澤案和邱和順案時,似乎被認為只是找國家的碴;我們也試圖告訴大家,儘管有些案子形式上看起來沒有問題,但在認事用法上卻也有許多疑點:例如:是不是精神病患?是不是其實是過失殺人,而非故意殺人?是不是沒有判處死刑之必要,量刑的基準何在?這些問題,宣稱不必廢死但應該關心司法改革的意見,怎麼一同關心?只是不斷地虛構出台灣已經不會再有這些情事發生了,製造進步的假象,卻不肯傾聽和“沒在關切”真實的台灣社會。』

在廢死聯盟的文宣中,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案卻是:『只要停止死刑,解決方案就會出來。』

回顧歷史不難發現,僅管歷經四年的停止死刑,到現在像司法、人權之類的課題,都還不時被廢死聯盟拿來當做應該廢除或停止死刑的理由。顯見『只要停止死刑,解決方案就會出來』這種跡近妄想的理論,已經徹底破產。

而且事實上,像廢除保密分案、法官及檢察官審查制度、速審法、死刑犯第三審採言詞辯論等,在政策提出時也引發社會廣泛的討論,像作者所云:『這些問題,宣稱不必廢死但應該關心司法改革的意見,怎麼一同關心?只是不斷地虛構出台灣已經不會再有這些情事發生了,製造進步的假象,卻不肯傾聽和“沒在關切”真實的台灣社會』的說法,顯然是有欠公允的。

然後作者繼續之前戒嚴時代的說法,認為反對廢死民眾是變相的支持威權體制:

『你也許會覺得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我們都解嚴了,我們都民主化了,確實形式和外觀好像這樣,但看看近幾年來的人權與民主的向後倒退,這樣的樂觀與自信不知從何而來?著實讓筆者懷疑(順便提醒一下,在威權統治時期也有不少人“一味”用法律原則和價值來主張言論自由和民主改革的人,為民主而奮鬥,但國家以形式上的法條來規範,依“法”行政和判決,這些異議人士紛紛遭到國家暴力的肆虐)民主與人權的倒退總在國家責任被掩藏之後,肆無忌憚地出現。』

我們不否認人權和自由是普世價值,然而這並不代表可以把個人自由無限擴展,要求全社會必須依其意而行,不然就是『人權與民主的向後倒退』。

就像反對都市更新,並不代表可以佔山為王,毆打工人。

反對媒體獨佔,並不代表可以咆哮公堂,侮辱公務人員。

反對資方濫權,並不代表可以指鹿為馬,捏造說詞。

一如英國社會學家彌勒(John Strart Mill)所言:『人沒有在擁擠的劇院高喊失火的自由』

然後,作者以廢死聯盟舉辦研討會為例,認為廢死聯盟並未如外界所說『不肯公開辯論』:

『死刑是個公共議題,既然是公共議題,大家都可以討論,不管你是否為被害人家屬,或者是一般的人民,都可以有不同主張。有不同的主張相辯論,秉持著民主的價值與原則,相互思辨與討論,本於確確實實的資料來討論,並非只是挾著一些奇幻想像或陰謀論的推論。不管你對於死刑的看法是什麼,我們的焦點都是台灣這個國家。而且,廢死聯盟辦了許多的活動,向來不是閉門活動,支持死刑的人也可以參與,也可以討論,確實也有良性討論,何來不肯辯論之實?』

我不曉得作者對『討論』和『辯論』的定義為何,然而如同前文所述,廢死聯盟不接受公開辯論,官方網站也沒有回應機制,對於民間的質疑,也只有在鬧上媒體之後才有回應(例如這次的湯姆熊殺童案)。

廢死聯盟的確有舉辦過相當多的活動,然而這些活動都有明確的主題,廢死聯盟的主講者擁有大部份的發言時間,而且參加者大多還必須事先報名,事後公開的,也只有廢死聯盟自己單方面的記錄。在這種環境下,即使支持死刑人士真的到場,多半也會被以『發言時間太長』、『發言與主題不符』、『尊重主講者』等各式各樣的理由被請下場,而不能真的就死刑存廢議題暢所欲言(除非像某位蔣姓教授一樣,手持標語與主講者對槓 - 不過如果真的這樣做,是否作者又會說我們『將廢死聯盟拖出來,臭罵一頓,恐嚇威脅』?)。

所謂的『公開辯論』,應該是在最大可能保障發言者能見度及平等發言權的情況下,讓雙方意見進行即時性的交流互動。作者把這種單方面的意見灌輸叫做『辯論』。說難聽一點,和今年美國大選共和黨用各式各樣的小手段,剝奪弱勢族群的投票權益(比方說:要求根本沒辦法請假拍照辦證件的弱勢族群,在投票時出示有照片的證件),還大言不慚說是『公正投票』的行徑差不多。

而且雖然作者主張:『死刑是個公共議題,既然是公共議題,大家都可以討論,不管你是否為被害人家屬,或者是一般的人民,都可以有不同主張。』

但即使身份相同,在廢死聯盟眼中,他們的發言也不是相等的。


例如陸正案的被害者家屬陸晉德先生,前幾年每次為死刑存廢問題發表意見,廢死聯盟最常見的回答是:陸先生不是該案件的被害者家屬(這已經算是最客氣的措詞了)。

同樣是被害者家屬,同樣也和台灣死刑犯的案件沒有關係。然而美國『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MVFHR)支持廢除死刑的被害人家屬代表來台訪問時,廢死聯盟不但倒屣相迎,邀請其參加廢死聯盟的座談會,還說這些代表的發言是:

『一個參與活動的網友來留言:「非常奇怪像接受了一場療癒之旅。」這件事情最奇怪的就是,我們本來並沒覺得自己有受傷啊……卻在聽了以後感覺好像隱藏的傷口被發現了,然後又癒合了。他們真的是「一滴淚光照亮世界」。「失去」了最多的人,現在卻成為「給予」的人。』

似乎只要顏色對了,就一切都對了。

進入文章結尾時,作者認為廢死聯盟的角色是,呃…『守護台灣社會人民』請原諒我用『呃』這個字,因為突然感到一陣反胃,或許是吃壞肚子了):

『廢死聯盟是在一個戰後台灣人權維護的社會運動脈絡下形成,看到國家暴力的獨斷,造成誤判和誤殺,看到國家暴力的獨斷,形成白色恐怖。所謂的廢除死刑不是單純地翻譯外來的價值觀,而是活生生地與我們台灣社會相互結合所形成的價值倡議。媒體或部分意見領袖會說廢死聯盟只是要求比照先進國家,那麼他們沒有看到廢死聯盟近年來從台灣社會的故事所形成各種主張,這些故事來自於過去的冤案,來自於被害人家屬的聲音,來自於受刑人家屬的聲音,來自於死刑犯的聲音,廢除死刑運動不是所謂引進外來價值而已,毋寧是為了守護台灣社會人民。』

假如真如作者所言:『所謂的廢除死刑不是單純地翻譯外來的價值觀,而是活生生地與我們台灣社會相互結合所形成的價值倡議』。廢死聯盟應該體察目前台灣仍佔百分之七十反對廢死的民意,提出因地制宜的廢死說帖。而不是言必稱『兩公約』、『與國際接軌』、『世界各國都是...,所以台灣也不能例外』這種完全自國外原廠進口的說法。

這樣就完了?不,作者在最後一段,還不忘倒打反對廢死人士一耙:

『最後,現在我國的被害人保護訴求,只要求死刑執行,但槍聲過後,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如何復原?如何從傷痛走出?一整套機制如何妥適運作沒人關心和提出對策。廢死聯盟討論並且關心這個議題,只是有一些意見領袖對於被害人保護,僅止於槍聲,痛罵廢死聯盟,僅止於在網路賣衣服和賣書來獲利,國家責任不是他們關心的重點,無形中協助國家卸責。這樣子關懷被害人,被害人保護課題也被弄得太廉價了,這是一個需要深耕的課題,廢死聯盟也願意與相關被害人保護團體共同努力。』

然而在停止死刑的四年內,廢死聯盟對於被害者保護的議題,僅止於研討會。而作者所稱那位『痛罵廢死聯盟,僅止於在網路賣衣服和賣書來獲利』的先生,兩年前和立委提案,要求在刑事訴訟法加入被害人保護及參與條款,成立預算自主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促進團體。

從這一點可以發現,作者在文中的指責,顯然是有欠公允的。

而且除了那位『痛罵廢死聯盟,僅止於在網路賣衣服和賣書來獲利』的先生,社會上反對或質疑廢死聯盟說法的社會團體還有很多,像是中華民國社會公義協會、白曉燕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人權協會等。作者只用一個例子化約全部反對廢死民意,未免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污名化之嫌。

通觀整篇文章,雖然作者自稱『一位有在關切的阿宅』。然而整篇文章愈看愈覺得是廢死聯盟自家人的手筆(除非這位先生自以為是在寫八股文,必須以廢死聯盟的身份『代聖人立言』,不然最後不會冒出一句『廢死聯盟也願意與相關被害人保護團體共同努力』)。

儘管題目是『消失的社會責任』,不過內容全是把責任推給媒體,推給社會環境,推給司法體系,推給威權體制,甚至推給反對廢死人士。

唯一沒有責任的,是廢死聯盟自己。

『天下有罪,朕躬無罪』或許是這篇文章最貼切的註腳。

廢死聯盟自己有沒有責任?

這個問題,由您自己回答。

但廢死聯盟在以『守護台灣社會人民』為自己的行為辯解,拚命在自己臉上塗脂抹粉之際。請別忘了這句流傳在英國造船業的諺語:

『濃妝令女人亡身。』

2 則留言:

Doolittle2 提到...

看來廢死團已經是「黔驢技窮」啦!
希望它們還保有一點身為人類的尊嚴與良善本質呢!!

方郁齊 提到...

To Doolittle2: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其實我倒不覺得,廢死聯盟已經「黔驢技窮」。

從這次湯姆熊殺童案的發展可以發現,他們已經開始在意網路上的留言,開始思考要如何回應,甚至於利用網路上的留言回應。

對一個正在思考刑罰政策及司法體系的社會,這多少是件好事。

套句電影「讓子彈飛」裡的台詞:「我怎麼覺得...才剛開始啊?」

敬祝萬事如意。